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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收益未实现 原来是没能及时划款投保 法院认定银行未向客户告知重要事项须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治国 时间:2018-04-17

  王先生在某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购买由其代售的保险理财产品。客户经理说,投入本金15万元,三年后总计收益可达2.1万元。可到期后,银行告知王先生,总收益为1.4万元。原来,有两期保费存的定期,因到期后未转活期,导致扣款失败,因而出现了收益上的不一致。那么,这到底是谁的过错,王先生能否全额拿到客户经理承诺的收益呢?

 

    某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代售保险理财产品。2014211日,王先生经银行推荐后,购买了这份产品,交费3年,首期保险费为5万元。客户经理潘小姐计算,王先生的保单预期收益为“每年5万,5.2%7800+5200+2600=15600”,另银行存单收益为5400元。

 

    为缴纳保费,王先生在该银行存入15万元,并开通手机短信通知。随后,银行划扣5万元作为第一期保费,并出具银行代理保险收费收据。剩余的10万元,王先生分别将5万元存入定期一年、5万元存入定期两年,计划作为接下来两年的保险费。然而,2015年、2016年,王先生的账户均未能成功扣划保费。

 

    原来,20152月,王先生收到过保险公司发来的一则要求续交保费的短信。王先生问潘小姐,要不要将钱取出重新办理。潘小姐问他卡里有没有钱,王先生说,卡里的钱一直没有动过。潘小姐说,那就无需理会短信,卡里有钱就可以。

 

    王先生说,买保险理财产品时,潘小姐并没有告知他存了定期需变成活期后才能缴纳保费。因收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王先生将银行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补上利息差额7142元,误工费、精神损失费3000元。

 

    庭审中,被告银行主张,口头告知过原告应当将定期存单转为活期才能扣缴保费,且根据常识,定期是无法自动扣缴保费的,但银行方面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主审法官黄鑫认为,银行在与客户缔约时,对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要事项负有告知义务。

 

    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制定理财计划时,应当明确告知客户该项业务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操作流程以及业务风险。“定期存款到期后需销户转为活期,才能成功扣划保费”,这是影响原告获得预期理财收益的重要事项。原告作为普通金融消费者,难以认定该事项对其属于常识范畴,而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明确告知上述事实,故被告在该项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收到保险公司未能成功扣费的信息后,未与保险公司核实缴费情况,亦未核实银行账户余额情况,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损失的认定,如原告账户成功扣划保费、保单有效投保,原告将获得保单收益1.56万元、存单收益5400元,共2.1万元。现原告实际获得退保收益5538.11元、存款收益8319.86元,差额7142元系原告实际损失。法院确认,被告担责80%,即向原告赔偿5713.60元;原告担责20%,即1428.40元自行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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