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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老师多次猥亵强奸未成年女生 被北京海淀法院判刑12年6个月并宣告“从业禁止”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海 宣 时间:2017-12-27

    本报北京1226日电  年薪16万元的家教老师多次利用家教时间性侵未成年女学生,今天,被告人邹明武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宣告从业禁止五年。

 

    该案系海淀法院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也是首例对被害人及家属在庭审及宣判环节全程采用视频保护的案件。

 

    据了解,今年39岁的被告人邹明武曾在北京某中学任教时被评为“一级教师”以及“海淀区骨干教师”。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明武为被害人小娜(化名,17岁,高二学生)的任课及家教老师,20163月至案发期间,邹明武利用给小娜辅导功课之机,多次以强行亲吻、抚摸、让被害人为其手淫等手段强制猥亵小娜,并多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邹明武当庭辩称小娜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也未采取强制手段猥亵小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人邹明武是否构成强奸罪,邹明武虽称与被害人小娜是师生间的暧昧关系,但二人的微信聊天内容不涉及任何情感话题或者暧昧语句;小娜曾多次跟父母提出要更换家教,但父母误认为她不愿意学习,一直未更换,在这种情况下,小娜又主动提出在卧室安装监控,记录下邹明武猥亵她的全过程,后告知父母被邹明武强奸和猥亵的事实;小娜在公安机关的首次陈述中表示,在第一次被邹明武强奸时,发现邹明武左侧臀部的红色胎记,并有照片佐证,但邹明武却称不知道自己臀部是否有红色胎记,作为正常的成年人,邹明武的辩解明显有悖常理。小娜的陈述客观、真实,而邹明武的供述前后矛盾,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辩解,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邹明武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邹明武虽称他是在被害人小娜的同意下发生身体接触,但依据小娜家中的监控录像显示,小娜对邹明武的亲吻、抚摸都有躲闪,且邹明武有明显拉拽小娜为他手淫的行为,小娜也多次把手收回,结合全案证据,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本应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却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法院依法对邹明武从重处罚。同时,根据邹明武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手段及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法对邹明武宣告从业禁止。

 

    最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邹明武有期徒刑九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禁止被告人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据海淀法院法官介绍,该案旨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曝光掩盖在合法身份下的“隐形犯罪”,为预防与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搭建基础的防护网,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海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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