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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或家暴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少损害赔偿?

来源:原创 作者:党金娥 时间:2016-11-16

  

王宝强和马蓉的事件至今依然沸沸扬扬,在案件没有定论之前,大家依然会探讨宝宝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而推人及己,很多人也会遇到宝宝家类似的事件,那么在浙江,在一方出轨或者家暴的情况下导致离婚,受害方可以主张多少额度的赔偿呢?

先看看我国对损害赔偿请求的规定:

1、《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进行明确规定,仅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了标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3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解答中谈到一般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限额,最高的也仅为10万元。【《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3]5号)十五、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那么回归到离婚案件的损害赔偿中,实践中浙江省法院是如何操作的?笔者查询了2015年、2016年浙江省的相关司法判例,关于损害赔偿的认定一般存在以下几种认定方式和认定结果。

 

一、一方出轨情况下,损害赔偿额度的认定:2-5万,2万居多。

1、陆某甲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阳市人民法院 一审 2015)东民初字第197

——过错方被判重婚罪,法院最后要求判决过错方承担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应以原告的过错给被告造成损失数额作为依据。本案中被告未提供相关依据,故对物质损害赔偿不予支持。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主张的280万元的数额明显过高,于法无据,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2、方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902

——过错方与他人生有一子,非过错方报案。之后过错方提起诉讼,非过错方提出抗辩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仅支持了5万元的赔偿。

 

对于具体赔偿的金额,原告所主张的物质损害赔偿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给被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结合案件实际,本院酌定为人民币50000元。

 

3、许某甲与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0)杭江民初字第539

——过错方婚外生子,法院支持过错方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对被告主张的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本院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女儿,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被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物质损害的存在,故本院仅对精神损害赔偿酌情予以支持。对被告主张的生活补助费,本院认为,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许某甲支付过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叶琴书与赵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浙0110民初8026

——过错方婚外同居,法院支持过错方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请求……4、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具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存在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本院酌情认定2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上述借款涉及第三人利益,在本案中本院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

 

 

二、一方暴力,导致另一方受伤,损害赔偿额度的认定:按照实际损害。

1、吴某1与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浙04民终1306

——仅支持物质损害部分,精神损害部分未予以支持。

 

一审认定:对马某的损害赔偿主张,马某称是因201523日在双方争吵中受吴某1拳打脚踢受伤,吴某1辩称并未拳打脚踢,仅系推马某致其撞在茶几上受伤,对此,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主张,但双方对吴某1致马某受伤并无争议,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争吵实属正常,但吴某1在争吵中出手致使马某受伤行为不当,已属程度较轻之暴力行为,理应赔偿马某损失。吴某1称马某在该次冲突中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无相应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综上,吴某1应赔偿马某损失15898.04元。

二审认定:关于马某所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首先,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而马某并未举证证明其伤情确需护理,故一审对护理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手段、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受伤原因各执一词,均无相应证据证明,而吴某1此前未有过类似行为,马某也仅受轻微伤。按照上述规定,本院认为马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一审对此不予支持正确;

 

三、无证据证明过错方存在错过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1、马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2)杭余余民初字第275

 

原告请求:……3、被告杨某甲支付原告马某物质损害赔偿5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4、被告杨某甲补助原告马某人民币15万元。

法院认定:原告马某主张的物质、精神损害赔偿,因尚无证据证实被告杨某甲与她人同居的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马某以其目前劳动能维持生计,故其要求生活补助的诉请,本院不予认可。

 

2、孙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浙01民终2112

 

原告请求:……5、过错方张某甲向无过错方孙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一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孙某提交的证据未证明张某甲存在上述情形并导致离婚,故孙某要求张某甲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定:本院认为,对于婚姻关系,现双方对一审判决离婚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孙某主张离婚系张某甲过错所致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杭州离婚纠纷律师 党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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