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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付首付,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来源:原创 作者:党金娥 时间:2016-11-11


2016年11月10日,杭州楼市又在晚间抛出新政,几家欢喜几家愁。这次新政中由于首付比例的提高,导致了很多人无法支付首付,尤其是对于80/90后的小伙伴来说,首付又要去坑父母。两个小两口过日子,为了买房,婚后父母把毕生的积蓄拿给自己的孩子买房,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呢?

我们先看看婚姻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解释,很多人会理解为如果是在婚后由父母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房屋应当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很多人忽视了一点,如果想达到这样的结果,前提必须是父母出的是全资。如果父母仅仅出的是首付,那么应当如何考量呢?目前有几种观点:

观点一、应当属于出资方父母子女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持有此观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将婚后父母出资理解为既包括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也包括仅支付部分购房款,在此前提下,只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就认定为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即将此情形理解为与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产无异。

观点二: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首付部分属于出资方父母的子女的个人财产。

“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以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法官为代表,

观点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首付部分的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解释,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从房屋的产权属性而言,笔者认为的产权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要对产权的出资额进行细分,如父母支出的首付部分,应当属于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该部分款项应当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的还贷部分以及房屋的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样才能符合立法的初衷,不仅保护了父母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夫妻的权益。

 

 

                                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杭州离婚纠纷律师   党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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