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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傍名牌 赔偿没商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雄军 戎 喆 时间:2018-05-08

随着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如火如荼地展开,港口外贸产业迅速发展。舟山海关在查验出口货物时,常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商标权利人就该侵权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口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三年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由海关查处的商标权侵权案件8件,标的额243万元。

 

    调研显示,此类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原告为外国知名企业。被诉侵权商品系被舟山海关查获,所涉及的商标权往往属外国知名企业所有,如“LV PUMA”等等。大部分外国公司权利人直接作为原告起诉(如路易威登马利蒂、彪马欧洲公司等),故需要通过使领馆公证聘请国内律师代理,维权费用十分高昂,导致法院判赔的维权合理支出金额较高;也有部分外国公司权利人选择授权给国内公司起诉。

 

    被告系外地贸易类企业。被告大多位于浙江、福建、江苏等地,选择通过舟山港将货物出口至喀麦隆、纳米比亚、刚果金等非洲国家。被告均非侵权商品的直接制造商,大多为采购贸易类公司。这种贸易类公司往往净资产较少,偿债能力差,有些甚至是空壳公司,基本账户无余额、无现金流,法院无法保全资产,导致其消极应诉,缺席判决较多。

 

    侵权行为较为清晰。原告的商标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权利清晰,被告出口产品上所印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而且舟山海关已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的被告认为出口货物已被没收并缴纳了罚款,就可以免于向权利人赔偿,对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有严重的对立情绪。

 

    侵权商品广泛多样。审结的案件中,既有涉及“LV”等奢侈品商标,也有“PUMA”等一般日用品商标,还有“SHINKO”等工业产品商标。侵权商品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有帽子、拖鞋、眼镜等日常生活用品,有电推剪等服务行业用品,还有轮胎等工业产品。

 

    为此,该院建议:

 

    开展“中国制造”形象维护行动。重点针对出口至非洲、拉丁美洲国家侵权商品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着力打击危害性强、国际反响大的侵权行为,切实净化出口环境,维护“中国制造”整体良好形象。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各地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与规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络员制度,在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转变经营方式等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引导企业在海关备案,寻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通报典型案例、举行法院开放日等活动,提高知识产权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贸易从业人员在出口报关前应加强商品的知识产权审查,避免因侵权产生的行政处罚和民事纠纷,从源头上阻断侵权商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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