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党金娥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86-6842-0060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党金娥律师网 > 在线咨询 > 咨询详情

2015年8月25入职,劳动合同有效期是2018年8月24日。 2017年6月27日工作单位以企业要解体重组为由,要求本人离职,并拿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让我签字。上面写要求于2017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并答成以下协议:1.工资结算至:2017.6.30日。社保公积金结算至:2017.7.30日,其他:7月份社保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部分均有员工个人承担。2.补偿一个月工资,发放日期待定。3.签署本协议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归还公司财产,并按照企业制度完成全部离职手续…… 本人与当日签署了协议,并办理了离职。截至今日,尚未收到公司的补偿款,由于协议上并未写补偿款的发放日期,所以无法要求企业立即支付。 想要咨询律师:1.我的离职补偿金额是否正确?2.七月份的社保与公积金企业缴纳部分是否应该由我自己支付?3.企业补偿款的发放劳动法有无规定最迟发放日期?4.如果上述三个问题结果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我已经签署了协议,还能否申请劳动仲裁?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你好,如果签署了解除通知,那么对您来说很不利。建议与公司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2017-08-14 回复律师:党金娥律师 咨询热线:186-6842-0060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