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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原告不得再次起诉 ——广东高院裁定生态茶园诉潮惠高速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 磊 朱 敏 时间:2018-05-31

 裁判要旨

 

    不存在补正起诉条件情形,原告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不得再次起诉,但可以申请再审。

 

    【案情】

 

    20171月,原告生态茶园因茶园受到污染为由向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潮惠高速公司赔偿征地补偿范围外的财物损益,海丰县人民法院以行政纠纷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同年2月,生态茶园以潮惠高速公司为被告,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

 

    汕尾中院认为,茶园财产损益的救济解决途径已经《行政复议调解书》认定,生态茶园不得另行起诉主张财产损益,故裁定驳回生态茶园的起诉。生态茶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可再次起诉,故生态茶园再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故生态茶园不能再次起诉,而应对前诉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原告可重复起诉仅适用于原告可补正起诉条件情形,《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立法者认为,《民诉法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够周延,《民诉法解释》在保留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院受理的情形,予以排除规定,从而使该问题的处理更加周延。由此可见,《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和《民诉法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均针对原告补正起诉条件重新起诉的情形。换言之,原告第一次起诉,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原告补正起诉条件后,可以重新起诉;相反,如果原告不是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如因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而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则原告不能选择重新起诉。

 

    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在大陆法系一般称为诉讼要件,即诉讼成立时必须具备的合法要件,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诉讼要件,才能请求法院对本案作出实体判决,故又称实体判决要件。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诉讼要件,法院应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根据大陆法系学者的研究,诉讼要件一般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有关法院的诉讼要件,即法院有管辖权、受诉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等;(2)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要件,即当事人存在、当事人适格、当事人有诉讼能力或经合法代理等;(3)有关诉讼标的的诉讼要件,即不违背诉讼系属、不违反一事不再理、不违反法律规定等。对照大陆法系的分类,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也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有关法院的诉讼要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且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存在书面仲裁协议、不属于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违反管辖(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至四项)等;2.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要件,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告明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至二项)等;3.有关诉讼标的的诉讼要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明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不违反一事不再理、未经过禁止起诉期限(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至四项)等。

 

    根据以上分类,可以补正的起诉条件大致包括以下情形:1.关于法院诉讼要件的补正,例如原告重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关于当事人诉讼要件的补正,例如选择适格被告重新起诉、代理权限有欠缺的补正代理权限等;3.关于诉讼标的要件的补正,例如发生新的事实理由而重新起诉,经过禁止起诉期限等。如果不存在上述补正情形,或者无法进行补正,则原告不能选择重新起诉。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赋予当事人对生效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申请再审的权利。虽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处理的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但除了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的情形外,裁定生效后即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以同样的请求、事实理由再次起诉,一旦裁定存在错误,则损害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故民诉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生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申请再审。该条与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之间的关系是,第二百一十二条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只有无法选择重新起诉(不存在所谓补正起诉条件情形)后,才能依据第三百八十一条申请再审。

 

    回到本案,生态茶园第一次起诉,海丰县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裁定不予受理,生态茶园无法通过补正行为来使本案属于民事案件,故生态茶园无法选择重新起诉。如不服,只能选择对原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

 

    本案案号:(2017)粤高法民终字第21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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