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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怎么应对?法官详解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孙静波 时间:2018-05-21

所任职的企业陷入破产困境,劳动者该何去何从?企业欠付的工资报酬最终还能否拿到手?究竟该采用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法官为这些彷徨、担忧的破产企业劳动者梳理一下可能面临的困惑。

 

    困惑一:老板跑路了,还有人管我们吗?

 

    天天制衣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被淘汰。公司老板董先生眼瞅着自己开办的公司已无力翻身,于是拿着仅剩的流动资金来了个人间蒸发,与此同时,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管理等一片混乱。债权人也向法院申请这家公司破产还债。面对接踵而至的噩耗,这家公司的职工都表示很惶恐:老板都跑路了,我们这些打工的该怎么办?

 

    其实,他们不用过于担心,即使公司老板携款跑路,但只要法院受理这起破产案件后,就会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并替代公司原高层人员管理公司相关事务。那么管理人是做什么的?他们可以为企业职工提供什么帮助呢?

 

    管理人通常是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对于个别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法院甚至还会视情况引入当地政府部门加入管理人团队共同参与破产案件的处理。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会承担以下职能: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及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等。简而言之,管理人就是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在内的全体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协助法院处理事务性工作、具有独立地位的中介机构。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管理人都会为案件各方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因此,天天制衣公司的职工们完全可以信任和依靠管理人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法院和管理人的双重保驾护航下,不必担心自己的权益被置若罔闻。

 

    法官提示:对于破产企业的劳动者而言,需要明白一点,那就是虽然管理人接管了破产企业并决定企业资产的处分以及负责用破产财产偿还债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会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等等,但欠付工资的归根结底并不是管理人而是破产企业,管理人在整个破产全程均处于中立的服务地位,所以不要将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等同看待,将自己对企业的不满情绪转移到管理人身上,甚至抵触、排斥管理人的工作,而是要尽快了解管理人的联系方式,以确保及时了解破产进程,并主动向管理人提供自己了解的破产企业相关信息及财产线索,甚至可以就管理人的工作提出询问,从而实现与管理人的良性互动,而不是被动地消极等待。

 

    困惑二:企业欠工资,能直接以物抵债吗?

 

    小蔡是天天制衣公司的专职司机,日常工作就是为公司老板董先生开车,也因此长期掌握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一辆奥迪小汽车。董先生拿钱跑路后,公司也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由于经常陪董先生四处应酬、跑业务,小蔡也比许多职工更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眼看公司还欠自己不少工资尚未支付,小蔡一琢磨,就想着将自己手上这辆奥迪汽车拿到二手车市场上卖了以折抵公司欠付的工资。得知此事的其他公司员工,第一时间将这个信息告知给管理人,管理人赶紧制止了小蔡的行为。

 

    在公司拖欠自己工资的情况下,公司员工可以将公司的汽车、设施、设备、家具等资产自行变卖或直接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用来折抵欠付工资吗?答案是——“不行”!

 

    对此,我国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破产财产”。第三十六条则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这意味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且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将接手企业的全部资产,决定企业的开支、生产、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等全部管理事务,该企业及其任何人均不能擅自处分企业的资产,而属于该企业所有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全部资产,都将通过审计、评估、拍卖作价等程序用于清偿企业对外欠付的全部债务。

 

    回到这起案例中,虽然这辆奥迪汽车一直由小蔡实际控制、驾驶,但该车是挂在天天制衣公司名下的,车辆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该公司而不是小蔡,也就是说仍然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应该用于对包括小蔡以及其他职工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进行破产清偿。在法院指定管理人之后,管理人有责任将这辆车从小蔡手中追回,小蔡也应该主动配合管理人完成车辆的交接,而后将该车辆纳入公司的全部破产财产中用于最终的清偿,而不应该由小蔡或其他任何人擅自处分。

 

    法官提示:破产程序的最本质特征就是用查明的全部债务人资产对其全体债权人进行集中统一清偿,除特定情形如当事人行使别除权、取回权等之外,排斥对个别债权人的提前清偿,这也体现了对全体债权人的平等保护。所以,我国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因此,无论是否被公司拖欠工资,也无论被拖欠工资的数额多寡,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的职工都应该将自己掌控的公司财产交付管理人,而不能擅自用于折抵公司拖欠自己的劳动债权,否则将承担返回财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困惑三:企业外债多,还能分给我多少钱?

 

    其实,不仅没法卖车抵债的小蔡很郁闷,其他公司职工也很担心。毕竟,天天制衣公司一旦破产,公司的其他债权人顶多是无法追回欠债、财产受损,而他们则是失去了养家糊口的工作,甚至连此前拖欠的工资也拿不回来。

 

    对此,我国破产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确保了劳动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首先,劳动债权人无需主动申报债权。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其中就包括必须向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申报时还得一并提交有关证据,未经申报,不能在破产程序中享受任何权利,更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劳动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意味着,虽然劳动债权人和公司的其他债权人都在一个盘子里分蛋糕,但首先由前者先吃,剩下的才由其他债权人继续分享,甚至连税款债权人都要排在劳动债权人后面接受清偿,由此可见破产法对劳动债权人的特殊保护。当然,如果公司现有资产少到无法偿还全体职工的欠付工资,那么在劳动债权人内部,只能按照各自的欠薪比例平分破产财产了。

 

    法官提示:虽然法律规定劳动债权人无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可参加破产清偿程序,但对于管理人根据公司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资料列明的劳动债权清单仍应该仔细核对,确保自己的债权数额无异议,因为即使管理人十分尽职尽责,但毕竟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才接管公司,不排除因公司管理混乱、资料欠缺或错漏等客观原因未能查明劳动债权的真实情况。尤其是老板跑路、管理层真空的公司破产时更需审慎核对债权清单,并即时补充提交相关信息、资料,配合管理人重新核对债权,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困惑四:老板搞垮公司,我能直接告他吗?

 

    法院在审理天天制衣公司破产案件过程中,查明该公司的破产与老板董先生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董先生利用自己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地位,在经营期间多次转移公司资金据为己有,还曾用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对价将公司重要资产转移给自己的亲友,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直至陷入破产困境。而在公司发生破产原因后,董先生不仅没有积极设法补足公司资金、偿还各项债务,反而携带公司剩余流动资金来了个人间蒸发。公司剩余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并不足以偿还全体职工的劳动债权。

 

    于是,不少职工提出了疑问:老板把公司搞垮了,还恶意欠薪,公司现在破产了也仍然无法付清全部工资,我能否直接起诉老板还钱?

 

    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董先生虽然是天天制衣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并且也曾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资金与自有资金之间进行流通,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他和公司仍然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应该首先以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清偿所欠包括劳动债权在内的全部债务。其次,由于法院最终查明,董先生作为天天制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挪用公司资金,致使该公司破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需要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该公司的破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公司职工如果还有尚未获得清偿的劳动债权数额,可以另行起诉董先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除去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以下不合规的行为时,劳动债权人也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向其进行另诉追偿:如无偿转让公司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企业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公司对他人持有的债权;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申请之前六个月内,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公司的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除非这种个别清偿可以使该公司的财产受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法惩治的主要是不当经营行为,如果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公司高管等实际控制人始终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公司,但由于经营不善、遭遇市场风险等客观因素导致公司最终破产,此时,即使公司职工债权人未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足额清偿,事后也不能继续向公司原管理人员进行追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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