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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出事故 学员不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余建华 时间:2018-05-18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陈露佳 戈)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学员开车撞伤的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将教练员、驾校、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20167月,彭某在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学开车。在教练员唐某的指导下,彭某在道路上进行驾驶训练时,与沈某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沈某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枕硬膜外血肿、右枕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交警部门认为,教练员唐某因疏忽大意,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机动车于非机动车道行驶、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沈某负次要责任。20175月,经司法鉴定,认定沈某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为十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沈某就赔偿事宜与唐某、驾校及教练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因在赔偿金额上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20176月,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驾校及保险公司赔偿47万余元。得知肇事教练车实际是唐某挂靠在驾校名下的,唐某也承诺会承担起应负的责任,20183月,沈某申请撤回了对驾校的起诉。

 

    在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对事发经过、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沈某的伤情等均没有异议,但是对沈某要求赔偿金额上争议较大。法院对各项费用进行梳理,剔除不合理的部分,最终确定沈某损失约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照其所负的事故责任对因交通事故受损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5万元;因被告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唐某对沈某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遂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6万余元;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学员在正常的驾驶培训过程中发生车祸致第三方损伤的,一般情况下,学员本身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教练车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教练、驾驶培训机构一方或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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