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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交付法院裁定扣押的车辆 繁昌一男子犯拒执罪被判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周瑞平 时间:2018-05-18

  本报合肥516日电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方雨婷)被执行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开走被依法查封的小轿车,但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今天上午,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111月和20137月,被告人陈某分期委托李某为其在芜湖市三山区的房屋提供安装铁护栏等工程。工程完成后,李某向陈某多次催讨工程款9.5万余元无果。2016517日,繁昌法院判决陈某给付李某承揽报酬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10.5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一直不肯履行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陈某名下有一辆轿车,遂依法查封,并传唤他到法院和李某协商付款事宜。陈某称此车是他谋生所用,承诺将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同意其提出的分期还款方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轿车先由陈某使用。

 

    双方约定首期还款时间2017630日到后,陈某却不见踪影,轿车不在本地,电话也不接。执行法官通过微信告知他再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并送达扣押车辆裁定及限期交车通知书,陈某未在通知期限内交付车辆。陈某的一系列行为符合“怠于执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等违法情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846日,警方发现陈某的行踪后,立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某这才意识到自己根本无法逃避执行,叫家人迅速交出全部执行款10.5万元,并请求申请人李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自己负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却妨害法院判决的正常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亲属已代他缴清了执行款,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打击拒执犯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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