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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一审落槌 “聆嗒minik”侵权“咪哒minik”须赔偿200万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潘玲娜 夏江丽 付 斌 时间:2018-04-24

 本报讯  418日下午,国内迷你KTV(歌咏亭)首例著作权案在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落槌。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微狗、山展公司等赔偿原告广州艾美公司损失20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擅自使用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在三个月内回收并销毁已经销售和使用的侵权商品。

 

    原告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公司”)诉称,艾美公司是“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以下简称“咪哒minik”)作品的著作权人,2016年该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经过不断宣传和推广,销售到了全国30多个大中小城市,拥有会员700万人,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商品。该产品外形、色彩、图案等搭配组合形成了独特的显著特征。

 

    被告微狗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一款产品“聆嗒minik”在市场大量销售。故艾美公司以被告产品侵犯著作权,使用“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产品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装饰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的产品不具备独创性且艺术创作高度不符合美术作品被保护的基本要求,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告产品为依常规设计建造而成,产品本身缺乏艺术美感,也不能作为建筑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被告认为自身生产销售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美公司的“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是用玻璃、金属等材料建造的封闭可移动式歌咏亭,主要目的是供消费者进行唱歌消费,在设计时,实用性功能更加明显;该作品的亭式长方体形状的设计属于同类产品较为通用的设计,虽然在外观进行了美化装饰,但其艺术美感明显并未达到“建筑作品”所应具备的审美意义,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的条件。其主张的“咪哒精灵”是独创性较高的卡通形象,将卡通形象与产品特征紧密结合,能够令人产生美的艺术观感,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聆嗒minik”外侧的卡通形象组合图案与“咪哒minik”外侧相同位置的“咪哒精灵”美术作品中的卡通形象,在动作、表情、排列组合等相似,两者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艾美公司的美术作品发表时间早于“聆嗒minik”的对外销售时间,微狗公司、山展公司有可能接触到艾美公司的作品。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因此认定“聆嗒minik”产品已构成对艾美公司“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应承担赔偿责任。

 

    艾美公司提交了多份《购销合同》、大量宣传报道文章、参与电视台相关栏目情况和微信公众号关注用户数量等证据,足以证明“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聆嗒minik”产品与“咪哒minik”产品是同类产品,“聆嗒minik”产品在相同位置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足以引人误认为“聆嗒minik”是原告的“咪哒minik”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微狗公司、山展公司已构成擅自使用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潘玲娜  夏江丽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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