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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被查封豪车 以他人户名处理资金 安徽一“老赖”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周瑞 时间:2018-04-14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潘礼银)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拒不交出名下的保时捷小汽车和别克商务车,长期使用以他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从事资金往来及日常消费。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李某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向莫某借钱到期不还,被莫某起诉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924日,南陵法院判决李某与妻子黄某连带清偿莫某借款110万元,并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相应利息。李某不服,上诉至芜湖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拒不还款,莫某向南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41日,南陵法院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李某知悉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院又分别于20157月、11月作出执行裁定书,对李某名下的两辆车予以查封,并发出通知书,责令其交出上述车辆。李某躲避执行人员,拒不出面、拒不交出车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在知晓自己要被强制执行后,李某自20167月至20175月,使用以他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从事资金往来及消费。

 

    南陵法院于2016129日作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同年622日,当地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李某网上追逃。2017626日下午,李某在浙江省湖州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到案后,根据其交代,公安机关找到了法院执行的别克商务车。保时捷小车已被其以40万元的价格抵给他人,其中1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劳务费,2万元用于消费,尚余28万元在账户内被法院扣划执行。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南陵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李某主动归还了莫某借款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的辩护人辩称,李某使用他人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手机上所显示的金额均是向第三方借款,并非李某自有资金。法院认为,李某故意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从事资金往来,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且也无证据证实往来资金是向他人借款,故对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诉讼中主动还款8万元等情况,一审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以没有履行能力,无拒不还债的故意为由提起上诉。芜湖中院认为,原判定罪正确、量刑适当。李某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鉴于李某在二审期间主动偿还申请人6万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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