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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银行快递单信息实施信用卡诈骗 厦门两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安海涛 时间:2018-04-03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艳)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银行信用卡快递单信息实施信用卡诈骗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人李新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桂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另责令二被告人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59月,李新某、李桂某经合谋,由李新某在海南省海口市承租诈骗窝点、准备电脑等作案工具并搭建网络电话平台、购买银行信用卡业务快递单用于诈骗;李桂某召集多人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使用上述虚拟的银行号码拨打快递单上所载的信用卡客户联系电话,以为持卡人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套取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安全码及支付验证码等信息,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冒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多家网站消费购买手机充值卡,再将所购的手机充值卡卡密发给李新某在网站出售套现。

 

    经查实,李新某、李桂某等人冒用8名被害人的银行信用卡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39900元;以上述方式冒用267人的银行信用卡消费购买手机充值卡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146万余元,所购手机充值卡卡密均交由李新某在网站上代为销售套现,从中收取非法利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新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桂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宣判后,二原审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李桂某申请撤回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新某与李桂某经事先预谋后,分工配合,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9900元,以及上诉人李新某明知手机充值卡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代为销售套现,所涉金额共计人民币146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新某的行为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二人各自所犯罪行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警惕诈骗犯罪花样翻新

 

    该案承办法官徐艳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逐步发展,诈骗手段也不断翻新,日趋复杂和隐蔽。本案的犯罪分子正是发现和利用了银行客户办理信用卡收取邮寄快递单的漏洞,非法获取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再凭借网络虚拟银行号码骗取持卡人信任,进一步向持卡人套取信用卡相关信息,最终实现冒用持卡人身份消费并套现获利的目的,可谓环环相扣,步步为营,诈骗手段在原来单一环节的基础上实现了“换代升级”。上述诈骗行为隐蔽性、渗透性强,危害范围广,已查实的被骗人数达270余人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50余万元。

 

    诈骗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机关对此形成了从快查处、从严惩处的打击态势,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与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面对利益诱惑,仍有犯罪分子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企图利用各种新型手段实施诈骗。因此,为有效保护群众的财产利益,在依法惩处诈骗犯罪、积极追赃的同时,还需要堵源截流、预防诈骗,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诈骗防范意识、谨慎处理财务意识及信息保密意识,加强对群众信息的保护,强化网络管理及安全力度,及时完善已发现的漏洞和隐患,注重开展全方位、高密度、多层次、立体式的防范宣传,建立“打防并举”的常态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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