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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查酒驾高速公路弃车逃离致他人车毁人亡 弃车司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十年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 鑫 时间:2018-04-02

本报讯  (记者      通讯员   林)被告人曾兴东在高速路上所驾驶的大货车被追尾,因担心自己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发现,就弃车于高速公路主车道离开。不久,一越野车因躲避不及就与停放在高速路主车道的大货车相撞,并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不同程序受伤、越野车毁损的严重后果。329日,曾兴东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原来在2017121日晚,被告人曾兴东饮酒后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并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路上被一小型轿车追尾。其因担心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发现,在明知高速路上不得随意停放车辆的情况下,把车停放在高速路第二车道,且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便熄火离开现场。当晚930分,游某驾驶越野车途经此路段,因躲避不及与曾兴东停放在高速路主车道的大货车相撞,致使车内2人当场死亡、3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曾兴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并当庭表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曾兴东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应当知道并预见,夜间违规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损毁的危险性,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便熄火离开,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其有自首、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判决后,曾兴东及其辩护人以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71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陈晓英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间接故意是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采取的态度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漠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也无所谓,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而过失犯罪则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在主观上,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该案,曾兴东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首先是驾驶没有反光标识的车辆,更严重的是在其车辆被追尾后,车辆停放在高速公路的主车道,却不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其次是其车辆被追尾发生交通事故是在晚上,即使在白天光线较好,或车辆停放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按规定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更何况此案是在晚上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主车道,且该车没有反光标识,曾兴东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并在未开警示灯就熄火离开,这必然导致后来车辆处于极端危险状态,被告人曾兴东对此应有清楚的认识。然而,曾兴东不但未采取任何必要的危险防范措施,反而因逃避酒驾处罚的动机逃离现场,使危害后果不可避免地发生。

 

    因此曾兴东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漠视危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应是间接故意自无异议,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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