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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对于重要事项未尽合理告知义务应承担责任 ——北京三中院判决郁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孙承松 郭 琳 时间:2018-01-26

 裁判要旨

 

    在旅游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明可能影响旅游者选择权的情形下,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属于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20134月底,郁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郁某自行购买机票,某旅行社负责北欧旅游的地接工作。郁某自行购买了包含四个航班的航空客票并在出发前将航班信息发送给了某旅行社。此航空客票系联票,航空公司规定“如未按机票上提供的顺序使用所有联票,机票将失去其有效性”。2013426日,某旅行社向郁某发送了《旅行产品确认单》,其上载有2013730日与31日的行程;后向郁某发出了《旅行出发通知书》,该通知书“特别提醒”一栏载明上述航空客票的航班号及出发和到达时间。2013731日,某旅行社将郁某等人送至奥斯陆机场后,发现机场错误。郁某与同行的12人均因另行购买机票产生损失。郁某诉至法院,请求某旅行社赔偿其因另行购买机票产生的损失9700元。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约定,某旅行社按照郁某购买的航空客票的行程为郁某设计旅游方案并提供地接服务,则某旅行社首先应当了解郁某所购买的航空客票的基本信息。某旅行社有义务查清郁某所购买的航空客票相关航班的基本信息,并将郁某送往正确的机场搭乘航班。其次,某旅行社应当对其设计的旅游行程的合理性负责。涉案旅行社在旅游行程设计上存在重大缺陷,在地接服务方面存在违约情形,应当赔偿郁某因此遭受的损失。故判决某旅行社赔偿郁某机票损失9500元。

 

    某旅行社不服,以郁某应当按照《旅行产品确认单》确定的行程自行购买机票,其误机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为由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对旅游线路是按照事先拟定的路线购买机票还是按照航班设计路线有争议,但是某旅行社作为长期专门从事境外旅游的经营者,其在介绍旅游产品时,应当尽可能地在旅行之前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给予郁某一定的购票提示或指导,但某旅行社未能尽到注意与提示之职责,故其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涉案旅行社具有对于约定不明的重要事项进行必要的提示和告知的附随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为保证债权的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附随义务的价值基础即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的“等”字应是列举未尽之意。具体到旅游活动中,对于约定不明的重要事项,旅游经营者具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对旅游者履行告知、提示等的附随义务。本案中,一方面,某旅行社作为长期专门从事境外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对于目的地的环境、交通等具有充分的了解,应当根据行程安排对旅游者进行一定的购票提示或指导。而旅游者对于目的地环境相对陌生,对于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误机等不利情形预见程度相对较低。如旅行社不履行提示、告知的附随义务,可能使旅游者遭受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本案为13人包团境外旅游,旅游天数15天,期间穿越欧洲多个国家和地区,往返需多次换乘国际航班,某旅行社作为组织者应当对于本次旅游活动给予合理的重视和关注,对于自购机票进行审查与核对。

 

    2.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涉案旅行社具有过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合同的违约责任以无过错为原则,过错为例外。对于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虽没有明确规定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对于“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对旅游者进行告知、提示等,显然要求旅游经营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某旅行社在旅游经验、行程设定、对旅行地的了解等方面相对于旅游者来说无疑具有专业性和经验,其有能力对于购票进行告知或提示却并未履行。而且,《旅行出发通知书》是双方出行前对旅游行程及服务的最后一次确认,在旅行社未对郁某购买的航班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应视为其认可并接受了该行程方式,其应当及时调整行程安排,以便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但某旅行社仍按照之前的行程规划安排旅游,未进行告知与提示,对于违反附随义务存在过错。

 

    3.涉案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属于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旅行社违反合理告知的合同附随义务,导致郁某产生额外机票费用损失,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郁某的相应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案号:(2015)朝民初字第49739号,(2016)京03民终3663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孙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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