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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年,前夫突然要她分担20万债务 法院:未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系个人债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赵玉民 王 娜 时间:2018-01-22

本报讯  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直至2014年,经过3次诉讼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双方离婚。2017年年初,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她承担离婚前的共同债务20万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的外甥赵某便将二人告上法庭,索要欠款。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此案,判决由王某个人偿还20万元欠款,驳回了赵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王某于201111月至20123月间先后多次向其借款,合计20万元。

 

    赵某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舅舅王某和前妻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王某说,他的外甥说的都是事实。他和李某在199312月登记结婚,因此比较信任对方。“这20万元,我都交给李某使用了。”王某说,借款行为是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是一种共同行为,两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对此,李某坚决否认。她说,自己没有向赵某借款,王某所述不实,她从未见过这20万元。“借条载明的借款日期,已经是我们两人闹离婚好几个月的时候。”李某说,从20118月开始,他们就闹离婚分居,不再互相说话。2012212日,王某正式决定离婚,并到鼓楼区档案馆调取婚姻登记证明为起诉离婚做准备。

 

    而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用于家庭急需”,李某说,这也不属实,因为2011年下半年两人均已退休,且有固定退休工资收入。王某每月的退休工资为4000余元,李某每月的退休工资为2000元左右,李某还另外打工,每月额外收入2000元左右,全部款项均交给王某管理。他们也不做生意,孩子都超过25岁且有工作,家庭没有经济负担。“每月近1万元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显然太过夸张。”李某说,不可能出现家庭急需用钱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关于借款,王某在庭审中陈述,借款的次数先后为“原告说得很清楚,五次,具体时间这么长我记不清楚,我现在健忘症”“大概是五次”“第一次借钱的时候就是要20万元”,多次陈述不一致。而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均认可该几笔借款是由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达成的借款合意,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条也只有他自己的签字。

 

    对于借款用途,王某说所借款项均交给了李某,被李某用于“放贷了”“买这买那”“她要钱干什么用我不知道,她说要家庭用……”,前后陈述矛盾。

 

    据了解,王某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起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14728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法官质疑王某为何不在离婚诉讼时出示借条,王某推说自己那段时间失忆了大半年。此外,赵某说,他是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王某。而对于款项交付的数额与时间,赵某先后陈述“原告也记不清分了几次把钱交给他”“具体当事人也记不清”“大概五次”“我记了账本”“我记了日期”“关于日记本,时间太长找不到了”等,与被告王某陈述相互矛盾。

 

    在借款日期上,也比较蹊跷。借条不仅有褶皱和破损痕迹,且与款项交付的时间不一致,而借条载明的时间距王某起诉李某离婚的时间仅相差1个月。

 

    法院要求赵某到庭参加诉讼,他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只能当庭电话联系原告赵某本人,但原告赵某的陈述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也存在多处差异。

 

    综上,鼓楼区法院认为,原告赵某所起诉的涉案20万元,借条上仅有王某一人签字,而赵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知晓此笔借款。因此,涉案20万元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自愿承担该20万元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李某对该20万元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赵玉民    娜)本报讯  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直至2014年,经过3次诉讼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双方离婚。2017年年初,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她承担离婚前的共同债务20万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的外甥赵某便将二人告上法庭,索要欠款。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此案,判决由王某个人偿还20万元欠款,驳回了赵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王某于201111月至20123月间先后多次向其借款,合计20万元。

 

    赵某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舅舅王某和前妻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王某说,他的外甥说的都是事实。他和李某在199312月登记结婚,因此比较信任对方。“这20万元,我都交给李某使用了。”王某说,借款行为是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是一种共同行为,两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对此,李某坚决否认。她说,自己没有向赵某借款,王某所述不实,她从未见过这20万元。“借条载明的借款日期,已经是我们两人闹离婚好几个月的时候。”李某说,从20118月开始,他们就闹离婚分居,不再互相说话。2012212日,王某正式决定离婚,并到鼓楼区档案馆调取婚姻登记证明为起诉离婚做准备。

 

    而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用于家庭急需”,李某说,这也不属实,因为2011年下半年两人均已退休,且有固定退休工资收入。王某每月的退休工资为4000余元,李某每月的退休工资为2000元左右,李某还另外打工,每月额外收入2000元左右,全部款项均交给王某管理。他们也不做生意,孩子都超过25岁且有工作,家庭没有经济负担。“每月近1万元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显然太过夸张。”李某说,不可能出现家庭急需用钱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关于借款,王某在庭审中陈述,借款的次数先后为“原告说得很清楚,五次,具体时间这么长我记不清楚,我现在健忘症”“大概是五次”“第一次借钱的时候就是要20万元”,多次陈述不一致。而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均认可该几笔借款是由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达成的借款合意,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条也只有他自己的签字。

 

    对于借款用途,王某说所借款项均交给了李某,被李某用于“放贷了”“买这买那”“她要钱干什么用我不知道,她说要家庭用……”,前后陈述矛盾。

 

    据了解,王某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起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14728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法官质疑王某为何不在离婚诉讼时出示借条,王某推说自己那段时间失忆了大半年。此外,赵某说,他是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王某。而对于款项交付的数额与时间,赵某先后陈述“原告也记不清分了几次把钱交给他”“具体当事人也记不清”“大概五次”“我记了账本”“我记了日期”“关于日记本,时间太长找不到了”等,与被告王某陈述相互矛盾。

 

    在借款日期上,也比较蹊跷。借条不仅有褶皱和破损痕迹,且与款项交付的时间不一致,而借条载明的时间距王某起诉李某离婚的时间仅相差1个月。

 

    法院要求赵某到庭参加诉讼,他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只能当庭电话联系原告赵某本人,但原告赵某的陈述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也存在多处差异。

 

    综上,鼓楼区法院认为,原告赵某所起诉的涉案20万元,借条上仅有王某一人签字,而赵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知晓此笔借款。因此,涉案20万元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自愿承担该20万元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李某对该20万元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赵玉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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