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党金娥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86-6842-0060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党金娥律师网 > 交通事故 > 正文

跨越护栏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成都一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 鑫 时间:2017-11-30

 本报讯  (记者      通讯员    川)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大众一般会认为,交通肇事通常都是驾驶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等引发的事故,而行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形较常见,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则很罕见。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路上行人违规跨越道路中心线隔离护栏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而引发的被控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综合考虑相关情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今年217日傍晚640分许,被害人罗某驾驶一轻便二轮车在成都市区一街道正常行驶时,遇被告人陈某由其行驶方向从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穿机动车道,造成车辆受损,该二人均受伤的交通事故,十余天后被害人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今年7月,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没走人行横道的原因,陈某表示自己觉得人行横道太远,就直接翻越栏杆。当时机动车是正常行驶,他突然翻过栏杆来,机动车避让不及,才发生了碰撞事故。

 

    锦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在该案中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

 

    锦江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胡筠说,在司法实践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基本上均为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的驾驶、指挥等人员,而道路上行人作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还很少见。

 

    胡筠说,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该罪的主体并不是特殊主体,而是一般主体,任何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当前,城镇中路上行人如闯红灯、翻越隔离栅栏等横穿机动车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现象还较多,小的交通事故也时常发生。胡筠因此提醒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否则这种不文明的行为既为大家所不齿,备受谴责,也特别容易危及自已及他人生命健康,造成重大事故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