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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仍购买 买家恶意“维权”索十倍赔偿被驳回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黄彩华 时间:2017-09-21

   消费者王某多次购买进口红酒和其他进口食品后,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向法院提起数百宗诉讼,均要求商家按购买价十倍赔偿。920日上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其中一起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红酒没有中文标签,构成标识有瑕疵,王某有权要求商家退回货款并应同时将案涉红酒退给商家,但并无证据显示该红酒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或对王某造成损害,该瑕疵也不会对其购买行为造成误导,驳回了其十倍索赔的请求。

 

    2016105日,原告王某向东莞市厚街镇某商贸公司购买了4瓶进口红酒,单价700元,共2800元。上述红酒外包装并无中文标签。

 

    今年216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该商贸公司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其违法所得28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今年7月,王某以其购买的上述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属违法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商贸公司,要求对方退回货款28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8000元。

 

    商贸公司认为,王某是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庭审中,王某确认其所购买的案涉红酒并未饮用,并确认其在东莞市两级法院有类似案件数百宗,自称其已买光了东莞同类货物,正在陆续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所购买的红酒虽然经过规范渠道进口,但缺乏中文标签,存在标识瑕疵,故王某诉请退款应当予以支持,但王某亦应同时退还案涉红酒。

 

    关于王某诉请的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为由要求商家十倍索赔,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案涉红酒无中文标签,但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酒存在安全问题,也未饮用,并未因此造成损害。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商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仅针对该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并未查出其存在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足以说明案涉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仅构成标识有瑕疵,而该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王某在东莞起诉了多宗类似案件,可见案涉红酒无中文标签不会对其造成误导,相反正是其购买原因。因此,法院认定王某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令商贸公司退还货款2800元,王某应同时返还商贸公司案涉4瓶进口红酒,若不能返还,则按每瓶700元予以抵扣;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东莞920日电) 

 

    ■连线法官■

 

    司法不认可恶意“维权”行为

 

    承办此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法官毛宇翔说,消费者对有缺陷的商品积极维权,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有效补充,法律并不禁止。但对于一般消费领域的职业打假,法院会严格把握好司法准绳。

 

    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应当指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并不存在主观上受欺诈的情形。

 

    从打击效果看,由于成本较低,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规范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而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但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的打击效果并不明显。

 

    从目前的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治恶的治理模式。即使是在食品、药品领域,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亦应慎重处理,如本案中,缺乏中文标签仅仅属于标识瑕疵,但产品本身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亦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以此主张十倍赔偿,不会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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