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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里的辰星公司咋不报案呢?

来源:原创 作者:党金娥 时间:2017-07-27

凌玲为报复唐晶 联合小董泄密栽赃

《我的前半生》里的辰星公司咋不报案呢?

   

《我的前半生》近期热播,唐晶刚到辰星公司刚担任副总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将喜欢说三道四的凌玲予以解雇。而凌玲为了报复唐晶,离职后让其原下述小董将辰星公司客户安琪尔的一些安琪尔二三线城市的布局计划发给她,她将这些资料交给了安琪尔的竞争对手公司碧欧辟,但未曾想到,小董想一举扳倒唐晶,在凌玲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安琪尔更核心的成本数据告知了碧欧辟,并栽赃陷害唐晶。安琪尔公司知道这件事情后,立即要求中止与辰星的合作,同时辰星的其他客户也中止与辰星的合作,不仅主人公唐晶遭遇了事业上的滑铁卢,贺涵为了保护唐晶的声誉,更是不惜牺牲自己的前程,将所有过错都揽到自己名下,并选择了辞职。最后,虽然在主人公罗子君的劝说下,凌玲发邮件告知了辰星所有人真相,一切又大白于天下。

追剧的人会叹息电视剧已经接近尾声,我想还是有些有心人会思考辰星公司如何善后,一家公司因为员工内斗,不仅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失去了主帅。这样的损失,对任何一家公司而言都是惨烈的。那么,作为辰星公司,应当如何采用法律手段来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一、辰星公司可以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要求小董、凌玲和碧欧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1、小董和凌玲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

我们先谈谈什么是商业秘密?安琪尔公司布局计划、成本数据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所以,商业秘密要符合四个要件:1、不为公众所熟知即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型;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仅仅停留在理论水平上;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是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在《我的前半生》中,公司发展布局计划、成本数据信息数据显然可以满足前3项要求,对于第4点,辰星公司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呢?从小董和凌玲的沟通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二人明确清楚这些信息的保密性,所以这样我们可以反推辰星公司是与二人之前是签署了《保密协议》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采取了签署《保密协议》也属于采取保密措施的方式之一,那么这些信息显然符合商业秘密。

那既然是商业秘密,凌玲和小董私自将这些信息进行泄露,那么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代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工作的需要,不得不让他的雇员掌握和使用商业秘密。为避免商业秘密被泄露,法律允许权利人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雇员进行约束,防止其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雇员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调离以后,都应当按照约定保守秘密。

2、碧欧辟公司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笔者认为,碧欧辟公司明知道凌玲与小董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信息而加以获取,其行为也属于侵权。

3、小董、凌玲、碧欧辟公司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2)赔偿损失,损失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凌玲和小董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辰星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

《刑法》第219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属于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构成要件,对有保密义务的人而言,主观上应存在故意,客观上有披露、使用行为;对没有保密义务的人而言,除主观上应明知或应知外,客观上还必须有获取并使用的行为。本案中,凌玲和小董明知道其获取的信息是商业秘密,一个在离职后,一个在在职期间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碧欧辟公司披露该商业信息,对辰星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凌玲和小董对辰星造成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至250万元之间,那么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250万元,则面临着3年至7年的刑期。

 

在剧中,泄密事件发生后,辰星公司并没有选择报案,而是为了剧情发展需要,让主人公自行寻找线索,突出罗子君的性情与成长。但电视剧终归是电视剧,现实生活中,任何一家公司的发展都是要讲成本的。所以,根据本篇文章的分析,公司出现这种泄密问题后,建议尽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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