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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纠纷应采取相应措施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2

1、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明确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具体内容、提交形式和具体技术要求,即标的技术是什么表现形式、其工业化程度如何以及包括哪些内容等事项,以免在验收技术成果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标的技术,即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的具体内容(如技术指标)、提交形式和检测方式或验收标准等,当合同当事人对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产生争议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自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技术开发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技术鉴定。


  2、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是否具备实用性或存在重大缺陷。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技术合同中对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的具体内容、提交形式和检测方式或验收标准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标的技术成果产生争议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就“研究开发技术成果或技术转让成果是否具备实用性或存在重大缺陷”进行技术鉴定。


  3、技术开发失败是被告违约所致,还是技术开发的风险责任所致。


  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技术问题。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是指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对所产生的损失,应由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或者合理分担的一种责任。在审判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风险责任的抗辩时,就涉及到对风险责任的确认问题。风险责任的认定,必然涉及到对技术的论证问题,需要由专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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