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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离开后迅速返回并积极施救 保险公司以构成逃逸为由拒赔未获法院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鑫 时间:2017-01-21


   

本报讯  (记者      通讯员 陈敏秋  毕惠芳)驾驶员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随后又迅速主动返回,并积极救助伤员,先后垫付近17万元的医疗费等费用,但保险公司却以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为逃逸,符合商业险免责条款而拒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保险公司按规定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支付伤者何某各项赔偿金9万余元,支付投保人司机陈某垫付费用15万余元。

 

    2013415141分许,陈某驾车行驶于成都市中心一路口右拐时,与闯红灯进入人行横道的何某相撞,致车辆受损,何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未立即停车,而是驾车离开并于146分许返回现场,且在返回途中已打电话报警,返回后积极协助救助伤者。之后伤者住院治疗134天,产生住院费等10万余元,并鉴定为七级伤残,陈某先后垫付相关费用近17万元。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未按规定让行、构成逃逸应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因此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拒赔。而伤者则将陈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6万余元。

 

    该案中司机陈某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险和不计免赔险,在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其中商业险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而该案中,陈某虽未及时停车,交管部门也认定其构成逃逸,但现实是其在5分钟后即刻返回现场,主动报警,协助救人,并积极垫付医疗费用,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并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亦不属于涉案三者险条款规定的情形。但陈某驾车通过路口时未注意避让行人,且车速过高,伤者也是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过路口,因此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该案按规定经计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11万元,超出限额部分按60%承担赔偿责任应为13万余元,自费药等陈某按60%比例应赔付1万余元,扣除陈某已垫付费用,保险公司应支付陈某15万余元,支付伤者9万余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以陈某已构成逃逸,其对第三者的损害不负责赔偿等为由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终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无推卸、逃脱责任故意不宜简单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案件争议焦点应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交通肇事逃逸应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而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相关免责事由规定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即驾驶人应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因此,逃避法律追究应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免责的必要条件之一。

 

    而该案查明的事实是,陈某在与何某相撞后驾车离开,但很快意识到自己行为不对后又迅速主动驾车赶回,5分钟后即返回现场,且主动报警,并对伤者进行积极救助,垫付巨额医疗等费用,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协助救人等措施,也没有任何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行为,故法院结合该案实际认定该案情形不属于免责事由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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