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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售机票“权大责小”需规范透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治国等 时间:2016-12-12

   据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报告显示,航空旅客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是航班延误、机票超售、行李差错三大问题。其中,广大乘客并不熟悉的机票超售赫然排在第二位。机票超售,俨然已经成为航空公司公开的秘密。那么,什么是机票超售呢?

    专家介绍,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销售座位数超过航班实际座位数。《蒙特利尔公约》、民用航空法、合同法对超售均无禁止规定,民航总局亦未明令禁止。

    业内人士表示,机票超售并不必然导致航班满员,也不必然造成购票旅客无法登机。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国内航空公司每超售1万张客票,受影响的只有4名旅客。尽管影响范围极小,可一旦有乘客受影响,航空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顾江平告诉笔者,一方面,超售符合航空运输行业惯例。从经济学角度考虑,超售机票有利于经营者达到帕累托最优(即最具经济效率),航空公司进行超售是把航班座位虚耗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必要方式,同时也尽可能地满足旅客的旅行需要。一旦因超售导致部分乘客无法登机,航空公司会提供交通替代安排或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以运营和补偿成本与超售带来的客源收益相分析,航空公司进行超售所提高的客源收益远大于运营及补偿的成本。因此,在航空运输中,航空公司普遍会进行适当超售,一般比例为3%5%

    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并无欺诈故意。从法律要件分析,首先,法律上对超售行为未予明令禁止,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上对超售进行介绍,对超售尚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范。该案中,被告通过官网上对旅客须知进行公示的方式向旅客告知航班存在超售可能以及补偿方案,故超售行为不具备违法性。其次,从主观性而言,承运人未明确告知原告在内的乘客系争航班存在超售的情况,系承运人主观上过分自信导致的过失,并非对购票人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事后也采取了补救措施,与经营者欺诈的主观恶意性存在区别。因此,该案被告的超售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合同义务,不构成欺诈。

    那么,乘客因超售造成的损失该如何确定?《蒙特利尔公约》中并没有关于超售拒载的规定,而国内法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超售的赔偿标准,国内各大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普遍较低。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旅客索赔的诉请,法院一般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对旅客主张损失的合理性进行认定。

    法官提醒,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航空公司应当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航空运输紧密相关的事项承担充分告知和协助义务,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进行公示,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完善旅客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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