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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原创 作者:党金娥 时间:2016-11-11

法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该条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笔者研究了2016年的相关司法判决,法院考量的主要是几个方面:1、获取的信息的条数;2、造成的损害;3、赃款退还的程度。目前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居多。参考案例如下:

 

案例一:东阳市人民法院 一审 (2016)浙0783刑初1171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年初,被告人邵某某、康某、王某、陆某某共同出资租用本市白云街道沃德中心A座XXX室,欲在内成立公司经营电子商务,因货源问题未果后,四人分别开始以“某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某某系被告人邵某某的表弟,作为公司的业务员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给客户,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截至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邵某某、倪某某、康某、王某、陆某某每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均在10条以上。经查,被告人邵某某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倪某某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康某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某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陆某某获利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倪某某、康某、王某、陆某某已向本院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倪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康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陆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暂扣本院由被告人邵某某、倪某某、康某、王某、陆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四万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判决认定: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宜章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聘用为辅警期间,利用该所民警的数字证书进入公安机关内网上的全国人口查询系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千余条,并以每条4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获赃款97,781元。案发后,李某甲通过其家属将赃款97,781元退至宜章县公安局。

但李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并出售给他人获赃97,781元,情节严重,法院综合其有坦白、退赃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量刑并未过重。

 

案例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沈某利用其此前在某宝口官方旗舰店(由某(杭州)有限公司开设)工作期间掌握的账户信息,登陆交易平台软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000余条,后转手出售给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497元。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从被告人沈某及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455条。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沈某退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四百九十七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党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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