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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拍案:杭州“最好吃的栗子”被罚20万 杭州市场监督局有法可依 但缺乏人情味

来源:原创 作者:党金娥 时间:2016-11-03

杭州“最好吃的栗子”被罚20

杭州市场监督局有法可依 但缺乏人情味

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党金娥

据钱江日报:杭州方林富炒货被处罚20万元的,其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其处罚,昨日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

 

律师拍案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之后,杭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出了一记重拳,对象是一家卖栗子的小店铺,也就是新闻中的方林富炒货,由于该店使用了“最好吃”的禁止性广告词,被直接处罚20万元。笔者一直跟进这个案件的最新进展,从这个事件被处罚之后到听证,再到西湖区法院开庭,这个期间方林富炒货火了,大家对广告法的执行标准也展开了颇多讨论。

到底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的是否有依据,笔者认为有理有据。

方林富炒货在广告法实行之后,确实使用了“最好吃”的广告宣传,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方林富炒货的做法违背了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杭州市市场监督局的处罚是有据可依。

但是该事件确实对很多店家起到了很大的警醒作用,笔者的一些客户尤其是在淘宝经营的商户不断的向笔者反映,有职业打假人在其店铺购买了相应的产品后要求索赔,理由是店家使用了违法的广告字眼进行宣传。对待这样的客户,目前市场监督部门的处理手段还是比较温和的,其先向淘宝发出整改意见,淘宝再向店家发出整改意见,之后店家向客户赔偿之后尽快对相关的广告宣传进行下架处理。从这样的处理方式来看,不仅给店家了教训,也维护了广告法的初衷。在严肃的同时也增加了人情味,也会向本案这样大动干戈的动用司法资源。

那么回归到本案的方林富炒货,虽然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做法有据可依,但是笔者想说的是,这样的执法不具有人情味,而且容易激发矛盾。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成为法律专家,甚至很多专业人士在广告法颁布之后对很多内容都不清楚,更何况让一个小老百姓如此关注并严格实施呢?所以笔者认为,对在广告法刚颁布之后3天就对一家小小的炒货店动手术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也不符合法律理念逐步贯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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