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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三?还是十倍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党金娥 时间:2016-10-15

到底是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三?还是十倍赔偿?

                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党金娥  咨询电话:18668420060 

    问: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有的判经营者承担一倍赔偿,也就是通常讲的“退一赔一”的责任,有的是三倍赔偿,即“退一赔三”,还有的则是十倍赔偿。消费者一旦收到经营者损害,不知道如何赔偿,面对各种各样的赔偿方式,经常由客户咨询到底应该适用哪种?法院为什么会出现不同赔偿责任的判决?

 

   回复如下:

1、这类案件都是属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在承担正常的赔偿责任后,再依法承担超过消费数额数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目前,通常适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具体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而《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以按500元数额主张。

  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时间节点的不同,经营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不同。

  2014年3月15日之前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适用修改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2014年3月15日以后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适用修改后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可以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比如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如果销售者销售过期食品,就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仅是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对所销售的食品作虚假宣传,或者采取以次充好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这种情况虽然与食品有关,但不涉及食品安全,所以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条款,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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