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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 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4

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

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依法履职,稳妥推进。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依法整治、合规处理。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二、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

  (一)依法加强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广告监测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二)金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明确发布广告的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合法合规的金融业务资格、可以从事何种具体金融业务等。研究制定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对利用传统媒介和形式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责令停止相关广告发布活动。

  (三)突出重点网站。各有关部门要对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财经金融类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金融、类金融企业自设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重点整治。

  (四)突出重点行为。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以宣传贯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宣讲与学习培训,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增强广告制作、审查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广告法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制作和发布。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

  (一)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在部委层面,实现工商总局与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全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互联互通;在省级层面,实现全省工商登记信息与当地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互通。

  (二)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结合登记信息和有关方面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三)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支付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

  (五)工商部门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于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控制风险。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工商部门要汇集有关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最大程度汇集各方面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研判效率,并及时协调案件认定和查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部门协同水平。

  (七)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工商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时间进度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方案制定阶段。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总体部署,结合工商部门职能特点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制定落实整治任务的具体方案、办法和意见。此项工作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动员摸底阶段。各地工商部门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检索,摸清本地区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的相关底数,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治阶段。各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各地工商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做好信息报送、协同监管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评估总结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整治报告送工商总局。工商总局汇总形成总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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