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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与万科斗章程 谁说的有道理

来源:原创 作者:党金娥 时间:2016-06-20

华润与万科斗章程 谁说的有道理

因独立董事张利平的退出,导致华润与万科在投票是否通过的问题上开起了口水战,目前双方的争议焦点:1、独立董事张利平的票是否应当计入分母;2、应当使用章程哪条的规定?对此,笔者也来说几句:

一、先看看万科的章程规定

1、章程第137条明确规定董事会行使的各项职权,包括第(六)项“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并明确规定第(六)项“必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2、章程第152条全文规定如下: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华润用章程137条打压万科的理由:

1、根据章程137条,华润认为,董事会11名成员到场,结果为7 票同意,3票反对,1票回避表决,赞成的比例为7/11,赞成票未达2/3,因此议案并未获通过。

2、不能采用章程152条。理由:该名董事声称存在利益关系,并非章程第152条规定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故亦不应使用章程第152条规定。

三、万科则认为,不管采用哪条,决议都通过。

1、按照137条,排除一名关联关系独立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议 案由无关联关系的10名董事进行表决,7票赞成,3票反对,赞成的比例为7/10,赞成票已达2/3,有关议案获得通过。

2、按照152条,1人回避,7票赞成,赞成的比例为7/10,超过二分之一。

3、万科方面则认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不应计入分母,否则会制约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总之,在万科的话语体系里,分母一定是10,无论用第152条还是第137条,都通过。

四、到底应该采用章程哪条规定呢?笔者认为,关键要看张利平是否与决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

据公开资料显示,张立平以任职于某投资基金,以该投资基金与华润及上市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为由投弃权票。笔者认为:

1、如果该利益冲突构成关联关系,那么则无条件使用章程152条。那么表决应当通过,万科胜。

2、如果该利益冲突不构成关联关系,那么应当适用章程137条。此时的焦点就是董事会决议的分母应当是按照11人?还是10人?来计算。笔者认为应当按照11人来计算,不应当将张利平排除在外。此时表决不应当通过,华润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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