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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雨欲来风满楼 快播构成何罪?——且看传播**物品牟利罪

来源:网络 作者:党金娥 时间:2016-01-09

山雨欲来风满楼 快播构成何罪?

——且看传播**物品牟利罪

这两天,各大网站被快播涉嫌传播**物品牟利事件刷屏,经过2天的庭审,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快播公司是否明知传播**物品,以及快播公司是否进行了传播行为。庭审时,辩护人及王欣等人妙语连珠,甚至被网友戏称为段子手,但直面法律,该案件将会如何被定性,以及如何被量刑,咱家先看看法律的规定。

 

一、刑法规定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物品。

  包含有**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物品。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立案标准

第八十二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案(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案(
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四条 [传播**物品案(
刑法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107.刑法第364条第一款【传播**物品罪】

向他人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08.刑法第364条第二款【组织播放**音像制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⑵因组织播放**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⑶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⑸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⑵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⑶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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