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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法条对照及评析(全文)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法条对照及评析)2015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废除了嫖宿**罪

一、新增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犯罪分子313)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业禁止或限制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修改后: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解析:完善死缓二年期间故意犯罪的的处置,属于者报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否则为继续执行死缓但需重新计算期间。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等原因经人民法院裁定延期缴纳//同草案。

修改前: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罪的并罚】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解析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吸收原则并科原则 //同草案。

修改前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修改后: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解析的法定刑部分增加财产刑,反映立法强化对该罪的经济制裁。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解析1款罪状部分增加了的行为;增加了第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物品罪//解析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危险驾驶罪罪状中的行为增加了特定机动车的两类行为,并对两类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亦规定了刑事责任,扩大了犯罪圈。: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解析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较草案取消死刑。×: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解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为::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解析伪造货币罪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删除了的死刑规定。

修改前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修改后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解析妇女他人14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同时,增加了的规定。

修改前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将法定刑由确定为死刑的法定刑修改为可选择刑种的法定刑。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解析//与草案不同。《考点解析》241条第六款按照上文绿字修改。

修改前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修改后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九

:增加对被害人的因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罪举证困难可由司法机关提供协助。×: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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