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党金娥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86-6842-0060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党金娥律师网 > 劳动工伤 > 正文

浙江省 停工留薪期 和 医疗期 的区别

来源:网络 作者:党金娥 时间:2015-11-18

浙江省停工留薪期 和 医疗期 的区别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 4 7 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区别


停工留薪期

医疗期

前提不同


工伤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期限不同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待遇不同

医疗待遇

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自己承担

工资待遇福利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享受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护理

用人单位承担

自己承担

结果不同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享有经济补偿金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享有经济补偿金

附浙江省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一、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病假工资的规定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

浙江省病假工资发放标准: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